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下限由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经证券公司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证券公司在计算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根据交易所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投资者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数值时,投资者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数值。交易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细则,保证金可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细则并未明确禁止将停牌股票提交为担保物,但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如果证券原先存在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之后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相关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4.1条、4.2条、4.9条。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相关规定详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16条、3.8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三)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