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通过证券出借平台出借证券。出借人出借证券有两种方式:
一是出借人在交易时间向证券出借平台提交出借证券的申报指令。持有、租用交易所单元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交易单元进行证券出借申报。二是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出借人,通过其所在证券公司代为进行证券出借服务。
证券公司如需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需要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成为借入人。申请作为借入人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符合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风控制度健全、技术准备就绪等条件,并提交业务计划及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公司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证明等申请材料。
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和保证金比例。
授信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请人授信额度= MIN{申请额度,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50%,申请人净资本×净资本折扣比例(初期为50%)×分类监管评级对应系数×平均维持担保比例对应系数×(1-∑内部信用状况调减百分比-∑外部信用状况调减百分比)}
设T日为转融通合约的成交日(展期日),N为按自然日计算的转融通期限,则T+N日为转融通合约的归还日,如T+N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违约情形包括:未足额归还到期转融通资金和证券造成的违约;未按照电子成交数据要素进行归还造成的违约。其中后者造成的违约又可以分为:划付指令除资金金额和证券数量之外的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使用未报备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者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划付等等。
证券金融公司处理证券公司违约的措施包括:要求证券公司支付逾期未了结转融通交易的违约金;要求证券公司支付逾期未了结权益补偿的费用和违约金;处分证券公司的保证金用于了结其逾期转融通债务;视情况调整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或保证金比例档次、要求证券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转融通服务、解除转融通业务合同、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等。
另外,对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前划付、多划或错划的资金或证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用于其到期转融通债务。了结到期转融通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资金或者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退回。
担保证券发生分红、送股的,证券金融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将对应的资金或证券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数据。
担保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可转债等证券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所记载的优先认购权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认购委托。
为防范证券公司违约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有针对性地建立了一整套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科学的征信与授信管理制度,公正合理确定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二是加强保证金盯市管理,做好事中风险控制;三是制定违约处置制度;四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弥补证券金融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为了防范过度的转融资和转融券对市场的影响,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证券市场状况和风险管理需要,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可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的风险指标可以分为合规指标和一般指标两大类。《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如下4项合规指标:一是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二是向单一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三是对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四是单只证券担保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一般指标又可以按照证券公司、担保品、标的证券风险分为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