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代理证券公司和托管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相关业务规则,为便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证券出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参与证券出借的,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参与证券出借:
1、代理证券公司与托管行应在我公司仿真测试环境进行全业务测试(测试流程详见《转融通业务仿真测试环境使用指南》,附件1)。
2、已与我公司建立FDEP和MR配对关系的代理证券公司和托管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是否再次进行配对申请。若需要单独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建立FDEP和MR配对关系的代理证券公司和托管行,可以通过深证通网站分别提交与我公司FDEP和MR配对的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转融通业务上线操作指引》,附件2),并分别向我公司申请开立结算机构代码(详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融通业务技术系统申请表》,附件3)。
3、托管行向我公司提交用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将有关内容抄送至相关代理证券公司。
4、代理证券公司应按照我公司接口规范要求(详见《转融通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Ver2.3)》,附件5)第三章“独立出借人交易单元报备库”和“证券出借人资料报备库”,报备相关基本信息(《接口填写说明》详见附件6)。代理证券公司自报备完成后次一交易日起,即可代理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
代理证券公司在完成向我公司报备“独立出借人交易单元报备库”、“证券出借人资料报备库”信息前(含当日),不得代理出借证券,否则会导致托管行无法接收我公司发送的合约清算文件。
5、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客户参与证券出借的,已与我公司建立FDEP和MR配对关系的代理证券公司和托管行仅需分别进行“独立出借人交易单元报备库”、“证券出借人资料报备库”报备更新和提交《基础信息表》。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由代理证券公司提交《基础信息表》后,比照经纪业务客户的相关流程代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并参与证券出借。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和代理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请共同做好出借前端控制,提交出借指令前,确认有足够的证券持仓,避免出借违约风险;
2、当日新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的账户,次一交易日方可参与出借;
3、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已出借证券的账户未收回全部已出借证券和借券费用前,不得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特此通知。
业务联系人:康璐,010-63211739,kanglu@csf.com.cn
张檬,010-83325397,zhangmeng@csf.com.cn
技术开发联系人:吴昀,010-63211769,wuyun@csf.com.cn
刘铮,010-63211774,liuzheng@csf.com.cn
技术运维电话:010-6321170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5层
附件:
6、接口填写说明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