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二五”以来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情况
“十二五”以来,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与创新发展取得长足进步,融资融券交易迅速增长,标的证券、担保证券范围有序扩大,证券公司和客户参与范围逐步拓展,主要业务指标和风控指标处于安全线以内,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创新和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股票交易方式。截至2014年11月底,融资融券客户数已突破260万人,2014年以来月均增加11万人。融资融券余额突破8100亿元,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重达到135%。融资融券担保品市值突破2万亿元,担保证券只数达到3379只。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接近240%,自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以来该比例始终高于220%。
这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有着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市场环境,适应了中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和需要,初步满足了客户通过信用交易进行证券投资的市场需求,促进了证券公司转换经营模式和强化综合管理能力,丰富了资本市场功能,为证券市场持续注入了流动性,成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交易机制的基础性制度创新。一是为客户提供了双向交易机制。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既为做多提供融资便利,也为做空提供融券来源,适应了市场多元化投资需求,促进了股市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是健全了证券市场资金融通渠道。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以来,已为证券市场注入超过8000亿元增量资金;转融通业务开展以来,进一步形成了规范、合理、有监管的证券市场资金融通渠道,丰富和活跃了证券公司融资活动,也从制度上初步搭建了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通道。三是活跃市场交易。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以来,累计交易额达到了19万亿元,融资买入额与融券卖出额之和占A股普通交易额的比例,由2012年的3%提升至2014年的17%。四是助推证券公司业务创新与转型。融资融券业务拓宽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证券公司收入来源,改善了证券公司盈利模式。2014年上半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达到163.34亿元,同比增长53.7%,占证券公司业务收入的17.6%,逐步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与此同时,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融资与融券发展不均衡。当前,融券余额仅为60亿元,只占融资余额的0.7%,累计融券卖出金额2万亿元,只占累计融资买入金额的12%,制约融券业务发挥平抑市场波动、抑制股价泡沫的作用。二是专业机构客户参与度不够。当前,融资融券客户中99%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多,专业机构投资者如公募基金、保险、信托、QFII等,还不能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也不能直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制约了机构投资者在稳定证券市场、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转融券机制运行还不够顺畅。当前,转融券还存在业务链条长、环节多、市场化程度不够等问题,客观上造成了证券出借意愿不高、可出借证券规模有限等结果,难以满足转融券业务持续发展的需求。四是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部分规定与业务运行不相适应。如存在客户开户条件过于严格、合约期限不能展期、可提取保证金比例过高、信用账户交易功能过于狭窄、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约束较大等问题。上述问题,制约了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在“十三五”时期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发展来妥善解决。
二、“十三五”时期的工作目标
“十三五”时期,将是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日益壮大,结构日益优化,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充分发挥的时期。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融资融券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将紧紧围绕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目标,努力形成一个与证券交易平行和协调发展的证券借贷市场,并在融资融券业务创新发展,融资融券担保资金集中托管,转融通配套机制优化,证券借贷功能完善和服务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有所发展、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总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我国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与证券金融事业的总体工作目标是:
融资融券业务机制进一步健全,规则体系与内容进一步适应行业和市场发展要求;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持续扩大,逐步建立标的证券的“负面清单”制度;将融资买入金额占A股普通交易金额比重提高至20%左右,融券卖出金额占A股普通交易金额比重提高至10%左右;融资融券担保品集中托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兼顾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境内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逐步有序参与我国融资融券、转融资和证券借贷交易;转融资资金用途范围逐步扩大,成为证券行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和常态化的流动性补充机制;转融券功能机制持续改进完善,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借贷平台,证券借贷方式更加市场化、参与人更加多元化、品种更加多样化;证券金融业务平稳发展,证券金融公司全方位服务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大幅提升。
三、“十三五”时期的重点工作
(一)建立标的证券“负面清单”制度,拓展融资融券账户交易功能
一是稳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种类和范围,逐步将绝大多数A股市场股票、ETF、基金、债券等纳入标的证券范围;二是探索建立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不符合标准的证券名单,建立常态化的标的证券池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证券公司的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逐步放开信用证券账户参与定向增发、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预受要约、上市开放式基金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证券抵押等功能;四是允许客户通过信用交易账户参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发挥证券公司的融资功能和证券金融公司的流动性补充功能;五是允许客户融资申购新股,进一步拓展融资融券交易对新股的资金支持作用。
(二)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一是推动社保基金、公募基金、信托、保险和资管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满足机构投资者实施量化、对冲、套利等多样化交易策略的需求;二是推动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应规则和具体办法,逐步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境外参股证券公司等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三是逐步推动养老基金、社保金金、公募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提升机构投资者出借证券的收入,提高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积极性;四是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路径,使个人投资者从出借证券中获得收益,盘活闲置证券,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资产增值、保值的手段。
(三)建立健全融资融券风险监测评估体系与联合监控机制
一是统筹证券公司经营状况、财务风险和偿债能力,整体考量和评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将客户信用账户盈亏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纳入评估体系;二是督促证券公司建立担保证券集中度管理制度,重点监控持有单一证券集中度过高、持有风险证券集中度过高的客户;三是推动证券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将投资者交易时间、投资经验、资产质量、风险承担能力等制度安排落到实处,切实做好风险揭示工作;四是强化证券现货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个股期权交易、股指期货等跨市场、跨品种套利与对冲行为的综合监测监控。
(四)建立融资融券担保品集中托管机制,兼顾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一是优化我国信用交易担保资金托管模式,明确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资金属于担保资产的属性,把目前比照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的担保资金改由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托管,提高客户信用账户资金收益率,使融资融券担保资金沉淀和应用于资本市场体系内;二是研究证券公司将客户担保证券转担保的机制及其制度安排,探索融资融券客户担保证券集中托管的途径与方式,在明确担保证券收益大部分归客户所有和风险控制制度到位的前提下,盘活和有偿使用担保证券。
(五)扩大资金筹集渠道,提升证券金融公司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
一是继续巩固深化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同业借款等筹资方式,探索转融通保证金有偿使用、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等筹资方式,逐步运用同业拆借、发行公司债券等其他筹资方式,研究资产证券化、收益凭证、跨境人民币借款和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等创新筹资方式;二是进一步完善银行存款和货币基金投资等现有投资方式的操作流程和评估机制,研究债券投资并通过回购等方式建立资金池的可行性,在保持较好流动性的同时,不断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三是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需求,积极探索为证券、基金、期货行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贷款、过桥贷款、股票承销和并购贷款等多样化的资金融通服务;四是健全证券金融公司参与证券行业流动性救助的规则、程序,完善证券市场稳定基金市场化、阳光化运作机制,推动证券行业流动性救助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六)逐步构建集中统一的证券借贷平台,盘活证券行业存量证券资源
一是推动出台证券借贷业务监管规定与相关规则,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借贷交易系统,供证券借贷双方直面成交,引入议价、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灵活确定借贷品种、数量、费率和期限等事项,满足市场多样化的证券借贷需求;二是建立国际主流的结算平台互连,可在借贷交易达成后自动将成交数据发送给各相关结算平台,提供跨市场、跨国境的证券借贷服务;三是建立第三方担保品管理机制,提高担保品管理效率和水平,满足借贷双方在担保品配置、盯市、追缴、权益分配等方面的需求;四是构建完整有效的证券借贷业务统计监测体系,通过借入人准入资格管理,专人保证金逐日盯市、限制单一借入人借贷规模等制度;五是建立实施证券借贷风险管理制度,逐步降低证券借贷风险敞口,防范信用违约和市场波动风险。六是配合国家自由贸易区建设和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战略,搭建面向自贸区和面向国际的证券借贷平台,使自贸区和境内外投资者均能在此平台上进行证券借贷交易。